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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8/13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14,500,2685.預定買回之期間:104/08/14~104/10/13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5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12.00~24.00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4.83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104年8月13日董事會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博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104年8月13日訂定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轉讓期間﹚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受讓人之資格﹚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內外子公司員工,享有認購資格。﹙轉讓之程序﹚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本公司庫藏股員工認購股數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及其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因素為原則,依轉讓當時之相關法令規定,得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唯最高不得超過員工取得股票後兩年。並參酌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由董事會另訂員工認購股數。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轉讓後之權利義務﹚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日後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或基於客觀環境變動時,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或得由董事長先行核決或執行相關修訂事宜後,提報董事會第十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4.83%,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7.49%,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博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在合理範圍內,尚無重大異常情事。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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